近日,浙江温岭幼儿教师颜某虐童一事引发社会思考,对这一事件的反思也不紧限于幼儿园教师了,针对于近年来多起幼师虐童事件,多地教育部门以要求教育从业人员关于此事写一写自己的感想,以敬效尤。当然更多的法律人士也频发呼吁,建议我国刑法应当尽快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罪名,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是性质恶劣的虐童行为予以犯罪化。
作为一名少先队辅导员,从此事件“队室”更多地思考了少先队工作职责,思考了少先队工作职责和少先队辅导员的工作任务中易被我们忽视的那些部分。
少先队工作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团结教育少年儿童;……
(二)代表少年儿童参与社会生活;……
(三)维护少年儿童正当权益
努力满足少年儿童成长的多种需求,依法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少先队辅导员的职责:(俗称“五者”)
(一)做少年儿童人生追求的引领者
(二)做少年儿童实践体验的组织者
(三)做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服务者
(四)做少年儿童良好成长氛围的营造者
(五)做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要代表和维护少年儿童的具体利益,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和成长,及时反映少年儿童的意愿。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明白了我们的职责了吗?最后用红色标明的部分也是我们的日常工作中常常会忽视的部分。因此明确少年儿童合法权益是我们的责任。我们必须了解这些权益的内容。途径有很多,如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少先队是协助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的主力。
要做好此项工作,我们必须在少先队工作中认清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维护现状。
1.侵犯隐私权行为:主要表现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经本人同意,私拆、截留、隐匿、毁弃信件;
2.日常中家长要求孩子补课再补课,其实质上就是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3.极少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如罚抄、罚站,作业过量,对成绩或智力差的同学进行语言、自尊心的伤害。侵犯了人身权和名誉权;
4.学生上课看课外书或玩弄其他物品时,如果老师采取没收的做法,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财产所有权。
……
诸如此类的一些看似生活中的小事,但实际上已侵犯了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作为辅导员,你清楚吗?
作为少先队辅导员,在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可以做哪些工作和开展什么活动呢?列举二三:
1.开展学法、懂法、守法的教育活动,让每个孩子都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只有少年儿童都懂法了,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主动积极地与家长保持联系与沟通,共同维护孩子的权益。
少先队要发挥其职能,携手家长,为孩子的合法权益筑建坚固的防线。
3.竭尽所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扫清障碍。
虽然我们不能按我们的意愿去改变事实,但我们可以竭尽全力,为有这方面问题的少年儿童提供帮助,多做些工作,引起全社会对广大少年儿童成长的关注。
相比对青少年的侵害,小学和幼儿园因为学生年龄的关系易成为“重灾区”,“虐童”事件频发,更显示了当前维护少年儿童的权益的重要性,这与我们少先队工作密不可分。让我们为广大少年儿童服务,让他们的童年无阴影!
PS:“必须承认的现实是,虐待儿童的方式层出不穷,要法律一一列举各种行为,再有针对性地开出处罚方案,无异于一项修筑高塔连接月球的巨大工程。……即使新设虐童罪,如果没有完备的追责体系,没有众所周知的行为规则为支撑,法律将会陷入立法容易执行难的尴尬局面中。”(选自人民网2012年10月30日 虐童事件,重要的不仅是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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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初次来访,觉得博主的博客很不一样,会常来的。
B1
@ 你好啊 谢谢夸奖!!